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资料图)
通讯员 徐笙 向玲
微信收到扫描件,将扫描件照片打印下来以后,加盖公章,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日前,两家企业因合同产生纠纷,闹上了武汉市江夏区法院。
2022年7月5日,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与某食品公司员工胡某就仔猪销售事宜进行了磋商。2022年7月8日,胡某将《采购合同》电子版通过微信发送给张某,张某将该合同电子版打印后加盖某农牧有限公司公章并形成扫描件,之后通过微信将扫描件发送给胡某。
合同约定某农牧有限公司最迟不得晚于2022年8月15日完成全部供货,并约定合同双方盖章后生效等内容。2022年7月8日后,蓝耳双阴仔猪价格上涨,张某与胡某就仔猪单价未协商一致,张某未将盖章的合同原件邮寄给胡某。2022年7月28日,某食品公司向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该公司按照《采购合同》履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向某食品公司赔偿300000元。
武汉市江夏区法院
2022年7月29日,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向某食品公司发送《关于催告的回复》,称双方未签订《采购合同》,仅是双方工作人员进行协商,某食品公司也未将合同加盖公章并将合同原件发回某农牧科技公司,某食品公司未为履行该合同而做准备或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款等,该合同未生效。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并诉至武汉市江夏区法院。
承办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某农牧科技公司向某食品公司发送的《采购合同》是加盖某农牧科技公司公章后扫描形成的电子文档,某农牧科技公司的签章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电子签章,而仅为《采购合同》的复印件,某食品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自身公章,不能视为双方均盖章确认合同内容。其次,按照双方交易惯例,双方应在纸质合同文本上加盖各自公章后,互相邮寄纸质合同原件。某食品公司实际未收到某农牧科技公司加盖公章的纸质合同文本,某食品公司亦未将加盖该公司公章的纸质合同文本邮寄给某农牧科技公司。因此承办法官认定《采购合同》实际未成立,遂判决驳回了某农牧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效率是企业的生命,交易手段的创新为企业生存发展增添助力。但市场的变化往往使人措手不及,因此合法规范的合同文本以及按约履行,是企业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为护航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该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为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通讯员供图)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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