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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全力压缩办案周期,快速解决矛盾纠纷,武穴法院探索性地出台了《关于诉前鉴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对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的案件,由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并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近期,武穴法院立案庭启动了该办法出台后的首例诉前鉴定。该案中,原告吴某诉称,其于2021年4月期间在武穴某医院住院治疗颈椎后纵韧带钙化疾病,在该院接受后路颈3-7椎椎板切除手术后,感觉四肢麻木瘫痪不能活动。吴某认为武穴某医院对其实施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遂起诉要求该院赔偿其经济损失。
武穴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关键之处在于,武穴某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吴某的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一待证事实需要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武穴法院立案庭遂根据诉前鉴定实施办法引导吴某申请诉前鉴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对外鉴定委托手续。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商事案件在审理中需要进行鉴定,案件裁判对争议事实的认定越来越依赖于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同时由于司法鉴定事项的多样性、专业性、复杂性,鉴定时长存在不确定性,导致案件不能及时审结,进而导致案件审限延长。诉前鉴定将司法鉴定由“诉中”转变为“诉前”,有利于当事人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诉讼标的额,同时也能够有效缩短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编辑 |徐灿红
审核 |杜峰、胡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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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诉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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