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北网
当前位置:首页>快讯 > 滚动 >

挂靠工程结出毒树之果,宜昌光彩公司濒临破产上京求助 全球新视野

时间 2023-06-29 19:51:19 来源:公议学社  

挂靠工程结出毒树之果,宜昌光彩公司濒临破产上京求助

2023年6月下旬,北京正经历连续数日的高温天气。来自湖北宜昌光彩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光彩公司)的林庆忠董事长一行,冒着酷暑风尘仆仆赶往一个法律论证会现场。这个论证会专门就林先生的光彩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都公司)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专家论证。

林庆忠先生七十多岁年纪,精神矍铄,思维敏捷;入行长达三、四十年,经手的项目遍及各地,是一位名符其实的老“建筑人”和“业界前辈”。如此丰富的人生阅历和行业经验,对映的是林先生的事业和成就。但是,阅人无数也有马失前蹄的时候——大约十年前的一次工程项目合作,就让他烦恼缠身,为此四处奔波,吃尽了苦头。


(相关资料图)

据林先生介绍,2014年2月,原光彩公司因为资金紧张,负责人罗某康派原股东王某到宜昌寻找合作方。王某经同学关系先找到李某,李某再经林某找到林庆忠先生——因为林某正是林庆忠先生的族侄,所以最终促成了这笔转让+重整的交易。

中间人李某当然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他与原公司股东王某达成一致,即:谁能促成转让事宜,就由谁来承包工程项目。

林庆忠先生接手光彩公司后,组成了新的领导班子:由公司原股东王某出任新公司总经理兼股东、林某出任公司副总。中间人李某则心想事成,按约定出任施工方代表。

中间人、各方人员、新领导班子,这些来历各异的创业家们为了不完全相同的价值目标走到一起来,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呢?

由光彩公司开发的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宜昌光彩置业当阳光彩食品城项目(简称:光彩城),经协商确定由江都公司承接。

按约定,江都公司交付保证金1500万元,并收取利息,同时按照08年定额总价下调6%(当时惯例,承接单价都是下浮10%到15%之间),全垫资,待项目销售后,分期安排偿还工程承包款。

据查,江都公司是国家全民特级施工企业,位于江苏省扬州市,成立于一九六五年,前身为江都市建设工程总公司。集团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

为什么承包人是江都公司呢?因为中间人李某的合作伙伴庞某林正是扬州人。通过找关系,他们将建筑施工主体挂靠在江都公司名下,以缴纳“挂靠费”形式取得工程资质。

不止如此,中间人李某还将与庞某林合作的股份再找到车某林,以向车某林转让一半项目收益的条件,拉车某林入股。后来,庞和李发生矛盾,庞向李支付4%居间费,李退出,但车某林的股权依然有效,给公司留下了隐患。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是挂靠关系,所以在光彩城项目施工过程中,江都公司并没有派驻项目经理和施工五大员,而是凭借手中的工程资质开始坐吃浮利。这样,庞某林也成为江都公司在光彩城项目中的代表和负责人。但是,庞某林并没有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

据资料显示,2014年6月23日,身为发包人的光彩公司和承包人江都公司签订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宜昌光彩置业当阳光彩食品城),工程地点为当阳市长坂路269号金桥工业园区,工程范围为第一期约15万平方米。

江都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开始进场施工,这时候,负责人庞某林以资金困难为由,只支付了500万元保证金,希望暂缓支付所欠的1000万元。

到2014年11月25日,光彩公司和江都公司就此项目又先后签订多份不同工程范围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的合同未经过招投标,也未备案。

2015年12月2日,工程所涉楼栋陆续完成主体验收。

2016年10月26日,当阳光彩食品城一期工程完成正式竣工验收。

2017年7月29日,由湖北新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达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经建设单位光彩公司、施工单位江都公司、编审单位新达公司共同确认:当阳光彩食品城一期主体及附属工程编审单位编审价款为1.4亿元,但光彩公司和江都公司对于在此编审价款基础上是应采取税费下浮6%,还是总价下浮6%,未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诉诸法院。一审庭审中,江都公司认可至今已收到光彩公司支付的案涉工程9900余万元;光彩公司认为其已向江都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1.2亿多元。双方之间的2211万元差额,正符合光彩公司提出的第三人庞某林入股公司的股价款。

光彩公司为此提供了《2015 年度第二次股东会会议纪要》、《股权确认书》、《协议》、《收据》等证据,证明庞某林以案涉工程款2211万元入股光彩公司的事实,且庞某林系隐名股东,该部分股份由他人代持。庞则对此予以否认。

据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 05 民初 109 号民事判决书》:

一、光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都公司支付工程39198725.07 元;

二、光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都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三、江都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彩公司赔偿修复费用 3499452.38 元;

四、驳回江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光彩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该判决书没有支持光彩公司的观点,故林庆忠先生对宜昌中院的判决并不认可,随即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民终 224 号民事判决书》显示:

一、维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 0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宜昌光彩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36532102.84元及逾期利息;

四、驳回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带着种种不解,林庆忠先生到北京委托法律专家进行论证,并给出法律意见。

出席本次专家论证会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专家等多位法学专家。

经过梳理,专家将论证的法律问题归纳为:

一、庞某林与江都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挂靠关系?

二、庞某林从光彩公司领取的2211万元能否认定为光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三、光彩公司向江都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

四、江都公司因未全面履行交纳履约金及垫资义务,是否应对光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与会专家结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本案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等,对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论证。

会后不久,林总拿到了《专家论证意见书》,疲惫和凝重的脸色显得轻松起来:“好在北京的法律专家还能为我们说一些真心话!”

据《专家论证意见书》显示:

一、从本案证据材料看,庞某林与江都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应构成挂靠关系。

二、因庞某林与江都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故光彩公司向庞永林支付2211万元应认定为工程款;即使否定这种挂靠关系,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庞某林从光彩公司处领取的2211万元,光彩公司有理由相信庞某林有权代理江都公司收取该笔款项,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江都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三、依据本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光彩公司向江都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是否完全成就,还需要结合双方的缔约目的等进行合同解释,而不宜轻易认定合同成就。

四、江都公司因未全面履行交纳履约金及垫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对光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以光彩公司在一审未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为由,未予审理,存在错误。

稍感欣慰之余,林总还是发出一声声叹息:“世纪不同了,时代也不同了,我们那一套传统的重承诺、轻凭据的商业模式,有时难免被人钻空子。这真是一个惨痛的教训!”话语间道出的不仅是个人的苦水,更映射出他对当下社会经济和法律道德方面的种种困惑。

笔者认为,在光彩公司与江都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当中,很大部分原因是因为在当初光彩公司股权转让、重组时,因为中间人环节李某的利益关联者太多太复杂,为后来种种隐患埋下伏笔,进而导致新旧股东之间和各合作方的利益交织所致。

另外,为取得施工资质,民企向国企进行“挂靠”这一陈规旧习,不但没有随着我国市场化和法治化的深入而消失,却反而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其实在本案之外,特别是在“国企混改”背景下,很多所谓“混改”的本质,其实就是“挂靠”。

一言蔽之,“挂靠”现象就是以国企为代表的强势一方借体制便利“吃浮利”。这一现象不但严重扰乱了市场环境,也阻碍了法治环境的公平公正,更倒逼无数民营企业步入“不得不配合混改”的逼仄空间,成为任人宰割的俎上之肉。

为了尽快恢复市场信心,实现经济发展,亟待打造月朗风清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挂靠”,这一机制性市场顽疾,已经到了非彻底根治不可的地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三

标签:

相关阅读RELEVANT

  • 版权及免责声明: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