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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查员工手机”:个人信息不容“野性”利用
上个月,湖北武汉一家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4月6日《工人日报》)
在工具理性的驱使下,一些企业通过查看手机、恢复聊天纪录等手段来发现和捕捉员工的失范行为,看似理直气壮,实际上却经不起推敲。将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则视为“稻草人”,为了达到目的不折手段,见证了这些企业的狭隘与倨傲。
置身数字化时代,人们的手机里存贮着诸多信息。信息作为一种有价值、有意义的资源,关系到个体的隐私和权利。没有在失范行为与非失范行为之间建立清晰的界限,缺乏“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禁忌与底线,导致一些企业在“目标正义”的遮羞布下忽略、漠视程序正义;这样的自弹自唱、孤芳自赏,不可避免会引发员工的批评质疑。
个人信息除了“个人基本情况”之外,还有诸多有用的信息。相关劳动法律和政策没有及时地跟进《民法典》,导致用工管理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边界模糊不清。边界不清晰很容易导致规则在执行过程中被选择性解读或者被人为地变通、替换,从而导致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违规使用。
每个人都不是没有思想的兵马俑,每个人都不是没有情绪情感的机器人;个人信息事关权利与尊严,容不得“野性”利用。互联网的无所不“加”固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却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只有为个人信息安全筑牢堤坝,才能让人们安心遨游千姿百态的数字世界,才能护航互联网行业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才能真正做到“美美与共”。
“再卑微的骨头里,也有江河”,用人单位不能恣意放纵、为所欲为;对员工的个人信息“想看就看”“想查就查”,显然违反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的原则,也背离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等法律法规。对员工的个人信息缺乏应有的尊重与敬畏,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轻慢,也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互联互通的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每个人都可能是受害者。只有形成“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专门规定”逐级递进式规范体系,才能更加精准、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更进一步说,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失守。不论是制定用人单位搜集个人信息清单,还是加强劳动行政监察执法,抑或增进劳动者维权意识并拓宽权利救济渠道,只有提升全社会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追求,个人信息保护才会得到更加周密、细致的呵护。(杨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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