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才给我80元,还差120元,这120元不给我,你就别想走!”
(资料图片)
湖北荆州。
一男子到某养生馆,期间与女技师发生关系。
事后,男子掏出80元,女技师说价格是200元。
男子摇头说自己到哪玩都是80元,拒绝支付另外的120元。女技师说你这是要吃霸王餐,并说你不给这120元,你就别想离开。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男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将两人带走调查。
孰料,在调查中发现男子患有精神障碍,于是未对男子拘留、只是送其到医院治疗,同时,决定对女子予以行政拘留。
【法海说法】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
卖淫、嫖娼是一种治安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其中蕴含着几层含义:
一是在治安处罚层面,对于卖淫和嫖娼的处罚是一样的。而且没有特殊情况,二者都不构成犯罪(除非涉及传播性病罪)。
二是对于卖淫和嫖娼,最轻的处罚可以只是罚款。但是如何才能罚款、如何才能符合情节较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
2.像本案这种情况,男子和女子双方都面临着10~15日的拘留。
然而,如果符合特别规定的话,是可以不予处罚的。这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违法行为在6个月之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比如1月1日实施的卖淫、嫖娼行为,但是直至7月1日之后,公安机关才发现,那是不予处罚的。
二是行为人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在这种情况下,是不用处罚的,不过,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三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属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不应予以处罚,不过,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此外,有些精神病人属于间歇性的,有时候正常、有时候不正常,如果他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法,那么还是应当予以处罚的。
3.本案中的女技师,并没有什么违法阻却事由,所以正常予以处罚。
但是男子由于在实施嫖娼行为的时候,属于精神不正常的状态,所以可以免于处罚。当然,是需要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的。
此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是他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一样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只不过需要进行强制治疗。
4.关于本案的嫖资,无论是80元,还是200元,都是应当予以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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