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将妇女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11月23日,丹江口市检察院携手市妇联召开“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题会议,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关注困难妇女群体,维护妇女权益问题进行深度交流。
(相关资料图)
签订救助决定书
“感谢党和政府,谢谢检察官们主动伸出援手,有了这笔救助金,我一个人支撑这个家庭也有了希望……”会上,该院与两名被救助人签订了救助决定书,一位母亲在签署决定书时感动地说道。
随后,与会人员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进行了认真学习,并就该院近年来办理涉妇女司法救助案件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进行了通报。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检察+妇联’,让困境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切实感受到‘娘家人’的呵护温暖以及检察机关的司法温情。”“司法救助是‘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怀’的民心工程,丹江口市检察院积极作为、强力推进专项活动落到实处,为你们点赞!”与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如何做好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工作,展开充分讨论,并积极建言献策。
“救助一位母亲就是救助一个家庭。”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谭大勇指出,为更好地推进“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常态化开展,该院联合市妇联开设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绿色通道,为受困妇女、儿童提供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帮助等服务。今年以来,该院共救助困难妇女儿童19名,发放司法救助金21万元,通过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形式,汇聚帮扶合力,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全面、综合、有效的司法保障。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困难妇女,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按程序提供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对下列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
(1)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2)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3)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4)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5)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来源 | 第五检察部
编辑 | 温珉玥
审核 | 贾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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