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戴小巍 通讯员廉凯 李佳佳)迫于生活压力,刚当上物业经理的他就通过虚假招标骗取他人财物7.8万余元。近日,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2022年1月,刘某任职某大型公司物业经理岗位,负责公司旗下超市门店的物业管理工作。由于试用期工资不高,日常开销又大,刘某感觉手头有些拮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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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某充电桩销售公司业务员小王的一次上门推销,让刘某有了发财“灵感”。于是,刘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采购权限的情况下,仍谎称公司将进行招标,让小王准备好投标材料。
“不过要想保证中标,还得花点‘服务费’和‘招待费’。”为了让谎言更加逼真,刘某还找人伪造了公司印章,又制作了《招标邀请函》等假文书。在刘某的精心布局下,小王为了尽快完成业绩,陆续向刘某支付了各类费用共计7.8万余元。
刘某将到手的钱财挥霍一空后,面对小王的不断询问,只好谎称小王已“中标”,并使用假印章,模仿董事长签名,签署了充电桩销售合同。后小王多次催促刘某退回投标保证金并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刘某先是找各种理由搪塞,最后干脆玩起了失踪。心急如焚的小王赶到刘某的公司了解情况,这才发现被骗。
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今年5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襄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然而,对于案件的定性,检察官却有不同意见。刘某究竟涉嫌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为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检察官决定展开自行补充侦查。
检察官重点调取了小王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合同邮寄单号,明确了小王向刘某支付费用和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并调取了刘某涉案银行卡流水,查明赃款全部被刘某用于个人、家庭消费。所谓的“合同”实质上是刘某将骗取的财物挥霍一空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签署的用以掩人耳目的幌子,完全不具备可履行性,刘某涉嫌诈骗罪。今年6月,襄州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我明明跟小王签了合同!为什么我不是合同诈骗?”开庭审理时,刘某坚称自己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诈骗罪。为此,检察官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充分证实了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根本不具备招标权限的情况下,以“投标保证金”“评标员服务费”“招待费”为由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犯罪事实,并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进行了详细阐述。
最终,刘某低下了头,认罪服法。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作出上述判决。(戴小巍 廉凯 李佳佳)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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