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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院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等级和薪酬管理办法(试行)》于近日印发,根据该办法,从7月1日起,我省法检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将适用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
目前,全省法院检察院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仍然执行2017年确定的薪酬标准,造成部分人员扎根基层工作的动力不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既非常必要,也非常急迫。
该《办法》共15条,由省法院法官管理处、省检察院检察官管理处共同草拟,核心内容是确定雇员制书记员的等级管理体系和薪酬待遇标准。适用于全省法院检察院统一组织、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的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
在借鉴吸收外省等级设置的基础上,我省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设置为四级十等,从低到高依次为初级三等、初级二等、初级一等、中级三等、中级二等、中级一等、高级三等、高级二等、高级一等、特级。晋升等级应当综合考虑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因素。
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绩效奖金三部分构成(含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部分)。其中,绩效奖金以省政府办公厅按区域划分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依照“当年当地月最低工资×等级系数”标准按年度发放。
雇员制司法辅助人员数量实行额度控制、动态调整。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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