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房地产对外投资怎么缴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关于旧房的界定问题规定:“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进行对外投资,其开发的房地产属于存货,不能视为旧房,我们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对外投资,不能按照转让旧房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而应按照转让开发产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对投资、联营企业投资房地产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呢?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所以,看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还要看公司是否为房地产公司,及所投资的企业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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