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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李伟
3月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获悉,《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后,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的修订,对于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六章71条。《条例》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要求,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专项监管责任;规定对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和涉及监管职能交叉的行业、领域,政府应当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及时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和全民普法范围。
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承担直接责任;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规定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明确其职责和任职条件,强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权;强化高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重点场所等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化工园区安全的源头管理;规定教学单位和科研、医疗、检验检测等机构加强教学科研活动和实验室安全管理。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管理,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日常对房屋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
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细化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专项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新增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强化其法定义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方面,《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一小时内报告事故情况;规定人民政府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新增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演练的规定。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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