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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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麻小方 夏文
1月4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和恩施州巴东县法院分别在办理的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也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全省率先发出的两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2023年1月1日,新生效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图片来源:樊城区法院供图)
襄阳市樊城区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原告以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在性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婚后无法有效沟通为由,于2022年4月向樊城区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并分居,为此原告再次向樊城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摆脱离婚纠纷中长期存在的“查明夫妻共同财产难”的困境,承办法官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向原、被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一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告知原、被告双方要如实填报。
根据告知书事项,当事人需申报四方面财产,一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奖金、津贴、补贴、劳务报酬等收入;二是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动产或不动产;三是债权债务;四是其他登记于一方名下或由一方持有、保管的财产。
若故意隐匿不申报、不完整申报、申报不实,法院将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如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的,也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巴东县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制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保证书》,附相关司法解释及法律条文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于立案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该法院在新年伊始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积极适用,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极目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当天湖南省衡阳县法院发出了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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