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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副总程剑违规减持 2020年上市三募资共17.1亿

时间 2023-09-05 15:19: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4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程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4号)显示,经查,程剑作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股份”,300903.SZ)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科翔股份股票31,747股,未按规定在股票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程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于2月2日披露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显示,公司收到公司副总经理程剑出具的《致歉函》,获悉程剑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次减持前,程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31,7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06%,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员工股权激励授予的股份。程剑于2023 年1月31日通过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1,7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77%,本次违规减持股份行为系因程剑本人误操作,同时对减持规则理解不充分所致。

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程剑自2019年5月13日至2025年5月18日任公司副总经理。程剑,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2年7月至2013年12月,历任东莞红板多层线路板有限公司生产经理、红板(江西)有限公司营运总监;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任深圳市爱升精密电路科技有限公司FPC总经理及爱升(九江)项目负责人;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任信丰迅捷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1月至 2018年8月,任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部总裁;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任科翔有限常务副总裁;2019年5月至今,任科翔股份副总经理。

科翔股份上市以来共进行过3次募资,共计17.1亿元。

据科翔股份上市公告书,公司2020年11月5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发行数量43,100,000 股,发行价格13.06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董本军、郦勇强。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56,288.6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50,165.43万元。据公司招股书,公司拟募集资金74,288.30万元,全部用于江西科翔印制电路板及半导体建设项目(一期)。

公司发行费用总额6,123.17万元,其中保荐机构申港证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4,161.93万元。

2022年4月13日,公司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22年4月8日,中泰证券在向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划转了扣除相关承销及保荐费用后的募集资金。2022年4月1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众验字(2022)第03551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经审验,科翔股份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7,318,231.3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5,851,308.2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1,466,923.08元,发行价格为19.29元/股,保荐代表人程超、张开军。

2022年8月24日,公司披露《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2022年8月18日,中泰证券在扣除保荐承销费用3,880,000.00元(含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余下募集资金。2022年8月19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验字(2022)第07638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经审验,截至2022年8月18日止,科翔股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149,999,995.47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094,182.90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905,812.57元,发行价格为13.13元/股,保荐代表人邓昆鹏、张开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3〕114号

关于对程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程剑:

经查,你作为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翔股份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科翔股份股票31,747股,你未按规定在股票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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