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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张盼
通讯员 李毓琴
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一般在拟定合同的承保范围时会规定免责条款,在免责条款约定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并不当然发生法律效力。6月2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天门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法院认为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对杨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4年,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刘某购买了一份保险,期限为2014年10月29日至2044年10月28日,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22年5月19日,刘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刘某死亡后,杨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某保险公司以本次申请事由属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范畴为由拒绝赔付,仅退还现金价值8459.78元。2022年7月22日,杨某诉至天门法院。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条款2.4”中免除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第(5)项“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相较于第(4)项对“醉酒”“斗殴”字体的加粗加黑,在文字和字体上未做任何标志,不能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案涉“投保单”“提示书”等文书虽载有“免责条款”字样,并有杨某或刘某签名,但未载明具体免责情形,客观上没有起到提示作用,且上述文书均系格式条款,用一个格式条款提示说明另一个格式条款缺乏证明力;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某保险公司向杨某电话回访时虽提及免责条款,但未告知具体内容,且此时保险合同已生效,提示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对杨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扣减被告已支付的现金价值8459.78元,某保险公司还应实际支付991540.22元。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汉江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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