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蚌埠检察:
湖北恩施:成功抗诉一起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
(资料图片)
戴小巍李居
恩施州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
“我已经收到再审法院的判决,正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不是检察机关的帮助,我垫付的误工费肯定是要不回来了。”近日,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办案检察官接到一起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申请监督人谭某的致谢电话。
2015年5月13日,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及刘某随身物品受损、刘某左侧第5、7后肋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恩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于当日到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1月25日伤愈出院,共计住院128天,花去医疗费10594.76元、门诊治疗费用585.82元。2016年6月21日,经交警大队主持,谭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谭某支付刘某医疗费用11180元、误工费用22061元、护理费用10073.60元、生活补助费用6400元。嗣后,谭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其垫付的刘某误工费未果,遂向恩施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为,谭某为刘某垫付的2万余元误工费符合法定项目,但刘某系医院职工,其是否因遭遇交通事故减少收入并无证据证实,谭某向其支付误工费系自愿行为,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判决驳回了谭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后,谭某于2018年6月22日持新证据——刘某工作的医院出具的《扣发证明》,证明单位扣发刘某工资、绩效、奖金23450元,再次向恩施市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谭某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谭某的起诉。谭某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4月16日,恩施州中级法院认为恩施市法院认定谭某构成重复起诉正确,裁定驳回谭某的再审申请。
2020年9月8日,谭某向恩施市法院申请再审。恩施市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裁定,认为谭某的再审申请超过期限,且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了谭某的再审申请。于是,谭某向恩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查明案件情况,恩施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前往刘某曾任职的医院,通过询问医院负责人、查询医院2015年的工资档案信息,查明刘某虽为医院职工,但医院规定若职工住院请假将会扣发工资、绩效等,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被医院扣发工资、奖金2万余元,谭某向法院及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扣发证明》为医院出具,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办案检察官经分析认为,申请人谭某因欠缺法律知识,在取得新证据后未针对原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而选择向法院再次起诉,导致超过再审期限。这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纠纷,从2017年8月25日至2021年11月21日,经历两次一审、一次二审、两次再审,谭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复向法院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多次往返于两级法院,其垫付的误工费始终未得到补偿,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申请人谭某的合法权利予以救济。
2021年12月2日,恩施市检察院以谭某提交的新证据《扣发证明》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取得新证据之后积极主张权利为由,提请恩施州检察院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抗诉,恩施州中级法院后指令恩施市法院再审。2022年6月20日,恩施市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支持了谭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被法院驳回。
不久前,谭某收到了胜诉的终审判决。至此,历时5年的维权之路终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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