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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荆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转发
保障新冠患者门急诊和住院费用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在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上,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将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为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将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紧急将未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6种药品临时纳入医保目录,调整支付类别,扩大支付限制,根据国家新冠病毒感染用药专项目录及时更新数据。
此外,为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文件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医保部门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来源:荆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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