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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首例“达人探店未标广告被罚”有警示意义
近年来,达人探店、达人种草等各类互联网分享行为,在网上引流效果显著,带火了一批“网红”店铺等。然而,这些行为可能涉嫌误导消费者,甚至涉嫌违法。近日,湖北省黄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达人探店推广短视频未标明“广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这是全国首起达人探店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工人日报6月13日)
这一全国首起达人探店未标示广告被罚案例,确实属于违法违规。5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则对此规定了明确的法则。有鉴于此,此次当事湖北某咨询有限公司被罚,可谓是一点也不冤枉。
所谓达人探店,即一些所谓的网红等,假借自己在某些地方的美食等方面非常熟悉,或者无意间知道了某个美食,于是就去这些地方吃喝玩乐,通过拍摄短视频、拍照记录等方式,将自己的体验、感受分享到网络短视频平台。不难看出,达人探店属一种“种草”类软广告,理应接受广告法等规定。更关键的是,由于受利益驱使,越来越多“达人探店”的分享都有片面性,甚至完全就是商家广告,“达人”收钱后故意隐藏缺陷和不足,让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入坑”;或者一些商家不接受“达人”广告付费乃至敲诈,于是一些“达人”故意通过探店的方式片面恶意暴露其短,致使一些所谓的“达人探店”分享严重失真。
但长期以来,人们对达人探店有一种模糊认识。要么认为这还是一种相对的新事物,不管是执法还是社会,应该对其的一些不妥行为予以宽宥;要么对其全面的真正“广告违法”定性,存在认识不足,使得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在执法等层面缺少力度,进而使得这一市场秩序净化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都显得不够有力。
为了规范达人探店这一市场行为,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前,全国不少地方的消协等部门为此次纷纷发出消费和市场警示,不厌其烦明确这一事务的法规“红线”。比如4月17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今年第3号消费提示,提醒广大商家、网红达人、互联网平台,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提醒消费者;互联网平台应加强内容审核,避免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4月1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的反食品浪费提示指出,近期,网络上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网络种草”“达人探店”等美食分享行为,可能构成商业广告。但遗憾的是,事实表明仍有人对此心存侥幸我行我素,对此不当一回事。此次被罚的当事公司就是一个典型,无疑令人遗憾。
法规宣传和强调百遍,不如一次严肃执法更有震慑力。此次湖北黄石这起全国首起达人探店未标示广告被罚案例,无疑是一次严肃的普法警示,告诉全社会尤其是网络等经营者要破除侥幸心理,对“达人探店”的广告性质有充分认识,并严格遵法执行。对市场等执法部门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执法示范,启示在下一步的日常执法中,不应再对“达人探店”的相关广告违法行为心慈手软,而是要予以及时严肃查究,不能再任由达人探店的虚假种草等灰色“生意”继续存在,深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余明辉)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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