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卫健委起草了《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托育机构备案前应提供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对新建工程,依法依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托育机构执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总建筑面积1000㎡以下的托育机构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对于既有建筑改造为托育设施的,由属地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协同消防救援部门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符合国家《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可作为托育机构备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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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营业范围由3-6岁变更为2-6岁或0-6岁,在其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增加“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管理有关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
托育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有这些情形的,不得成为托育机构从业人员
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婴幼儿,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逐步实行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托育机构聘任(用)从业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审查和健康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实施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暴力伤害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处分的;
(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
(四)患有不适合从事托育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
(五)有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婴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托育服务工作情形的。
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患有前款第四项疾病的,治愈前不得返岗从业。
(编辑整理:戴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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