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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吴丽芬
醉驾撞伤行人、送伤者去医院途中追尾、逃逸中撞损电线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为“狂飙”的刘某赔偿他人12万元。近日,原告某保险公司与刘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结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保险公司支付12万元。
案情显示,2019年,刘某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10月18日,刘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往北沿大冶市新冶大道方向行驶。
行至大冶市新冶大道某商场路段时将行人程某撞伤,后驾车送程某前往医院就医,途经某村委会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华某受伤,刘某见状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将某村内路边水泥电线杆撞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上述事故全部责任。事后,伤者程某将被告刘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原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程某赔付12万元。
某保险公司向程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12万元赔偿义务后,依法向刘某进行追偿,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向其追偿。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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