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
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
(相关资料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现就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监管周期湖北电网输配电价标准见附件,执行范围为湖北电网工商业用户(原“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更名为“工商业用电”,对应用户为工商业用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二、湖北电网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
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中,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外的部分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并入分时电价机制中的基础电价,参与分时电价计算。
三、用户线损电量暂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照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本通知附件中的综合线损率计算,由电网企业随输配电价收取。代理采购线损产生的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摊或分享。
四、工商业用户中,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选定后执行周期不少于12个月,届时申请变更的应提前15天办理;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的可继续执行,也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变更。
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公布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发改委。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输配电价,同时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引导工商业用户用好价格政策,合理节约用电成本。
六、电网企业要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湖北电网输配电价表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注:1.表中各电价含增值税、区域电网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工商业用电(单一制、两部制)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农网还贷资金0.02元/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0062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019元/千瓦时。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4.79%。
4.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第三监管周期各年度容量电费分别为4.36亿元、4.36亿元和4.36亿元(含税)。
5.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表,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6.110千伏及以上“网对网”外送电省外购电用户承担的送出省输电价格为不超过每千瓦时0.04元(含税、含线损)。
来源: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摘选内容及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标签:
内容搜集整理于网络,不代表本站同意文章中的说法或者描述。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做任何保证或者承诺,并且本站对内容资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读者自行甄别。如因文章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邮箱:5 146 761 13 @qq.com 进行删除处理,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