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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胡迪凯
实习生 蔡巧巧
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官网公布《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条例》共7章48条,对省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技术创新等相关工作提出了标准和要求。其中,提出推广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采用全装修,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行全装修,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
据悉,“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70%以上,共有558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总建筑面积约7000万平方米。此次拟出台《条例》,旨在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建设活动,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有别于此前出台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其内涵更丰富、范围更广,在以节能为核心内容的基础上,还涵盖了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5月5日至6月5日。
记者了解到,《条例》提出在全省实行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制度,将绿色建筑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要求全省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建筑面积大于十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同时,鼓励农村个人新建住宅等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推广全省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采用全装修,要求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全部实行全装修。
《条例》要求,绿色建筑发展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绿色建筑建设过程中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特别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需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载明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并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予以落实,保障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此外,提出对于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经评估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先行开展绿色改造;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序推动既有居住建筑绿色改造。
《条例》还对促进和激励绿色建筑技术发展,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作出相关规定,确定了智能建造技术、装配式建造技术、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等作为鼓励采用的技术。同时明确,对于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包括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减征或免征水资源费、容积率核算、绿色金融支持、抵扣核算建筑能耗等。而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不得通过竣工验收,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承担赔偿等。
(图片由湖北省司法厅提供)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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