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2月10日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优化投资环境
吸引更多的外商前来投资兴业
不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武汉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
就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作出通知
01
首先,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将从事经营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股份或一定期限的经营权,凡被外商购买股权达25%以上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02
其次,鼓励外商投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
允许外商采取参股、控股(国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除外)、联营、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
外商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技术改造,中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的企业,可按最高不超过70% 的比例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产再投入。
外商投资兼并、收购连续三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经银行批准,可适当减免被兼并或收购企业原欠贷款利息和罚息;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兼并、收购过程中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款。
03
此外,政府还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和第三产业。
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十年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向外商投资企业无偿出让偏远的、长期无人承包的“五荒”(荒山、荒坡、荒地、荒水、荒滩)资源的10年使用权;无特殊原因,3年内投资额达不到25%,“五荒”资源所有者可收加使用权。
鼓励外商在汉投资,既弥补了企业资金来源不足,促进了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又引进了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城市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作出了重大贡献。
如今,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
进军荆楚大地
协同本土企业一起
直挂云帆济沧海
但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
在日常一定要落实消防安全哦!
百度百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武汉消防 、中国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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