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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公司营收较去年有所下降,感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批准我经常跨区域活动,保证了公司能维持正常经营,150名员工工资都能足额支付。”11月3日,蕲春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回访涉营商案件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时,张某说道。这次回访考察中,该院实地查看公司运营情况,听取其日常表现,并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
2022年9月24日,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被湖北省十堰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3年10月8日止。
张某系湖北某公司业务总经理,公司地处蕲春县。2022年3月16日,因公司经营需要,张某迁至蕲春接受社区矫正,但需要不定期与十堰总部往来对接相关业务。
张某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向该县司法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就张某请销假的审批活动向检察机关征求监督意见。针对县司法局的要求,该县检察院对张某请假跨地区活动真实性开展调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于7月8日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批准张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同时提出了几点强化监管的举措。该县司法局采纳县检察院意见,批准张某的申请,期限为三个月,并在10月9日三个月期满后又续批了三个月。目前,张某已被批准跨市县活动近四个月,该院遂组织本次回访,再次进行风险评估。
“张某总体表现较好,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能按时参加司法所的学习和劳动,无违法违规情况。”在回访中,该县赤东镇司法所所长王震通报了张某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表现情况。
第三检察部主任袁国斌对张某说:“希望你珍惜机会,好好经营企业。同时要放下心理包袱,安心接受社区矫正。如有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协调的,检察机关会全力支持,全力护航企业发展。”
参加回访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张振表示:“在处理张某这一案件上,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携手合作,为张某提供‘一对一’法治服务,充分调查评估、做好监管预案、事后回访,既体现了刑事司法的严肃与刚性,又彰显了权益保障和司法救济。得益于此,张某的企业才能正常运营并有机会开拓新领域业务。”
编辑 | 骆天舒
审核丨邓剑平 程珊
第11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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