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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用直播平台后台数据“刷奖”套现 法院判赔300万

时间 2022-04-14 11:35:34 来源:扬子晚报  

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员工盗用直播台后台数据“刷奖”套现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法院适用惩罚赔偿原则,判令被告赔偿台公司300万元,为直播行业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样本。

原告嗨狗公司经营直播台,网络主播在台上可与用户开展娱乐互动,用户通过充值向主播打赏礼物,并可随机获得数倍返利。被告汪某曾任原告公司旗下某台运营总监一职,与原告签订有保密协议。

原告诉称,被告汪某在职期间,利用高权限账号,登录查看、分析后台数据,掌握中奖率高的时间点,通过关联多账号进行“刷奖”。即便离职并入职同行业其他公司后,仍通过借用原同事账户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共获利200余万元。原告主张,汪某上述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适用惩罚赔偿判赔390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定汪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适用惩罚赔偿判令其赔偿300万元。

汪某提起上诉。杭州中院二审认为,嗨狗公司主张的后台实时数据构成商业秘密。汪某的行为剥夺其他用户正常打赏可能获得中奖的机会,可能造成用户流失、黏下降,破坏后台礼物打赏中奖实时数据的真实,干扰嗨狗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嗨狗公司本因由该商业秘密所形成的竞争优势。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中院认为,直播台是娱乐社交台,其后台数据不仅是企业经营收入的直接体现,还反映了不同时刻的交互场景,供企业用于分析运营效果、用户画像,从而调整台经营策略,提升用户流量和黏,获得稳定、持续并不断增长的经营收益,为其带来竞争优势。此类数据一般留存于后台系统,企业则往往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设置不同职责员工的数据查看权限、注销离职员工账号等一系列措施,对其后台数据加以保密。此时,数据符合秘密、保密、商业价值等要件,企业可主张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员工在任职期间违反保密约定使用上述数据,属于来源正当但使用不正当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员工离职后违规获取、使用上述数据,属于来源不正当、使用也不正当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员工或者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极易因明知故犯而构成主观故意,若存在侵权行为实施的手段恶劣、持续时间长、所造成的损害大及获利多等严重情节,可以适用惩罚赔偿加重侵权赔偿责任。(记者邹倜然)

标签: 员工盗用后台数据 直播平台 刷奖套现 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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