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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报记者12月19日获悉,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应当设置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并设定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办法》自2025年12月19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应配备履行资产负债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履职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保险业务和投资管理部门干预。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是压实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各层级责任,突出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独立性,保障其履职能力。
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应当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部门,规范资产负债匹配指标传导机制与限额管理,明确考核评价方法和标准,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资产负债管理。
《办法》设立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沉淀资金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作为监管指标。
“我们明确了指标阈值,对不达标的公司将采取监管措施。”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办法》根据宏观经济变化调整压力情景,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对冲作用纳入久期计算,对成本收益指标评价周期拉长至3到5年,引导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培育耐心资本。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资产负债管理主体责任,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同时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的资产负债管理治理体系。”
2026年,保险业将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将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影响将显著增加,对其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认为,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及压力情景的设置,能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经济价值和风险水平,减少由于规则设定或人为假设造成的干扰。相关指标和标准具有管理意义,有助于保险公司管理层改善经营管理、降低风险水平、提升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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