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必须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情形包括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如何开信用证?
凡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结算的公司,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若为首次办理该业务时需向中国银行提供如下文件的副本各一份:营业执照,经贸部(委)批准证书。如申请人是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资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符合以上要求的公司可按以下程序向中国银行申请开证。
(一)你在银行是否有开立信用证的额度,如果有可以在支付部分保证金的情况下开。如果没有,需要申请额度或直接存入全额保证金开立。
(二)银行所需的相关材料:
1、货物的购销合同
2、备案表(如果你已在外管名录中就不需要)
3、免税证明(如果是设备需要,如果进口原材料就不需要)
4、外经委的批文(如果是设备需要,如果进口原材料就不需要)
5、进口许可证(按进口商品确定是否需要)
6、如是代理开证需要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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