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
(资料图)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
以法治力量守护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当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时
如何以法守护?
“强制报告”制度照亮“隐秘的角落”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处理了一起案件,由于13岁智力残疾儿子在校表现不尽如人意,被父亲以“管教”的名义打到鼻青脸肿。当母亲带着孩子来到上海市儿童医院就诊时,根据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医院的强制报告联络员立刻给普陀区检察院未检办公室打电话反映情况。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发督促监护令,筑牢了反家暴防线。
那么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它又是如何起到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用的呢?
圆桌主持:陈宏光
本期嘉宾: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强制报告主体广泛
特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李晓茂: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强制报告的主体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2021年6月起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这项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报告主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报案或向民政、教育等部门举报。
简单来说,如果是老师,发现学生身体出现非正常伤痕、极端排斥上学或不敢回家等异常请况,需要第一时间报告,防止性侵害、校园欺凌、家庭暴力等危险情形的恶化;如果是医护人员,在接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相关报告能为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和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创造条件。
强制报告制度重在“强制”
强制报告制度重在“强制”,相关规定不但作出了要求,也明确了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和晓科:强制报告制度重在“强制”,相关规定不但作出了要求,也明确了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上述《意见》明确: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明确: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报告或将面临民事责任
当涉及未成年人时,相关场所的强制报告义务就成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具体环节。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如果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对于发生的损害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潘轶:除了行政责任之外,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如果未履行义务,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
以近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的一起酒店被判赔偿的案件为例,由于酒店没有依法履行住宿登记、入住询问及强制报告等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未成年人遭性侵的案件后,事发酒店被法院判决应当对被害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从侵权责任角度来看,如果没有法律层面规定的强制报告义务,那么酒店等场所就不属于侵权责任人,无须承担责任。
因为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性侵事件都有直接的侵害人,应当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现在有了关于“强制报告”的相关规定,那么当涉及未成年人时,相关场所的强制报告义务就成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具体环节。
根据《民法典》,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如果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对于发生的损害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女童遭性侵,酒店被判赔偿五万元
据《法治日报》报道,近日,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发生在某酒店的性侵未成年人案时,对未成年被害人要求酒店赔偿精神损害支持起诉。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酒店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2022年1月31日下午,成年男子沈某及其朋友方某朋在明知小玲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将其带至红安县某酒店。方某朋独自在酒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后,沈某与小玲进入房间,沈某、方某朋轮流对小玲实施性侵。
2022年8月15日,红安县检察院以沈某、方某朋涉嫌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沈某、方某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11年9个月。
案发后,小玲辍学在家,不愿与他人沟通交流,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
“涉案酒店没有依法履行住宿登记、入住询问及强制报告等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被害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办案检察官、红安县检察院未检部门负责人王宏丽认为,应当依法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
在征求小玲及其监护人意见,并确认他们有维权意愿后,红安县检察院决定依法支持被性侵女孩向涉案酒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酒店违反法定登记义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沈某、方某朋二人的犯罪行为共同造成小玲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整理 | 陈宏光
编辑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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