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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河南某农业公司与冯某签订了迷迭香采购合同,约定冯某向农业公司提供马鞭草酮迷迭香苗(小叶)共计152万株,并约定了货款及交付时间。约定时间到期后,冯某仅在4月份交付5万株,后经农业公司多次电话催促,冯某仍逾期不能按期交货。该农业公司遂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李洁接案后,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原、被告之前有过多次合作,2020年疫情期间,冯某种植的迷迭香滞销,原告公司曾协助将被告种植的迷迭香全部销售完,双方有牢固的合作伙伴关系,是“老伙计”。且此农业公司经营正常,生产销售规模较大、盈利情况较好,而冯某承包的几百亩地仍在从事迷迭香种植项目,如果双方继续合作,是能实现共赢的。如果简单地就案办案,诉讼程序走完,双方不仅会造成很大损失,也会影响后期的合作,况且,相比判决繁杂的程序,调解更利于双方定分止争,把影响降到最低。
因此,承办法官在充分考虑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本着互谅互利的精神,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帮助其分析利弊取舍。最终,在李洁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各自作出让步并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合作协议,农业公司再次向冯某购买迷迭香500000株。一对“老伙计”在法官的帮助下,终于从对簿公堂到重归于好,甚至,在风波过后,建立了更牢固的伙伴关系。
法官说法:该案事实清楚,案情明朗,一判了之是最简单的处理办法,但却不是最优解。面对此前曾有牢固合作关系的“老伙计”,承办法官李洁充分考虑双方权益,秉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理念,精准把握力度、尺度、温度,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积极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不仅让原、被告双方感受到公平正义,更为推动企业正常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郝昱玮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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