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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通讯员 杨瑷霞 王娜
因一时贪欲,杨某将醉汉身旁的手机“捡拾”后占为己有,涉嫌盗窃罪。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并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5月17日,樊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去年8月22日4时许,杨某骑电动车到工地上班途中,见崔某醉倒在路边,身旁还掉落了一部手机,顿生贪念。杨某将电动车停在崔某旁边,去路口面馆吃了一碗面,后又回到电动车旁。
“手机不在他的手里也不在身上,我只是从旁边捡到了他的手机,应该不算违法吧。”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杨某最终将崔某的手机“捡”走。当日上午,清醒后的崔某发现手机丢失,便报了警。很快,杨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
事发现场
在审查起诉期间,杨某对自己只是“捡”走手机,却构成盗窃罪的行为非常不解。“崔某因醉酒不省人事,手机落在身边,但手机的所有权仍为崔某所有。捡拾仍处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这里‘仍处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是指该物品虽然离占有人有一定距离,但占有人并未将其遗忘,该财物仍处于占有人可控制、管理的范围内。”经承办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杨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主动赔偿了崔某手机折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崔某也对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承办检察官介绍,鉴于杨某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其达成刑事和解,经过公开听证,该院遂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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