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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生态环境损害,磋商理赔!

时间 2023-05-11 11:56:28 来源:云梦县广播电视台  

5月10日下午,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对曾店镇新王养猪场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磋商,并签字达成赔偿协议。县人民检察院综合科负责人参加会议。


【资料图】

2023年2月20,有村民通过12345平台反映曾店镇新王养猪场在养殖过程中,将废水排放至该村水塘,导致水塘污染。

2月23日、3月10日,云梦分局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将冲栏废水抽排至养猪场南侧水塘,监测结果显示水塘水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投诉人王某在不知水塘水质浓度的情况下将水抽至自家农田肥田,导致小麦枯黄(是否造成农田减产待下一步农业部门定损)。

2月23日,云梦分局委托湖北省地质局第六地质大队对该场排水质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6976mg/L、氨氮为772mg/L、总磷为26.4mg/L、总氮为790mg/L浓度超标。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V类水体(农村地区)化学需氧量≤40mg/L、氨氮≤2.0mg/L、总磷≤0.4mg/L、总氮≤2.0mg/L。根据《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控制项目限值:水田作物的化学需氧量≤150mg/L等综合情况判定,该养猪场排放废水超标,造成环境污染。

会上,该厂负责人对生态环境部门的调查表示认可,并就损害赔偿与云梦分局应急和信访股负责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时表示一定严格按照武汉晟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云梦县曾店镇新王村水塘生态修复工程施工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彻底清理和处置水塘中受污染的水体和底泥,科学还田,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环境损害赔偿有法可依,全国推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专门在侵权责任篇规定了生态环境赔偿制度,将生态环境赔偿在立法层面进行确定。《民法典》第1229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分别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均作出详细规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可以提出要求被告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害等诉讼请求,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

这次环境损害赔偿,孝感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的主力军作用,做了大量过细的工作,同时加强与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衔接联动,共同推进环境执法监管,同心协力守护好云梦的一方净土。

来源:通讯员 吴富田 靳赠 林威 杨阳

编辑:张翠玲

终审:蔡兴望

出品:云梦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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