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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 2023-04-24 11:30:37 来源:今日热点  

传授犯罪方法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传授手段没有限制,包括口头传授、书面传授与动作示范传授,包括公开传授与秘密传授、直接传授与间接传授等。在信息网络上、通讯群组中传授犯罪方法的,成立本罪。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技术、步骤、办法等。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特殊限制,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向他人传授生产伪劣产品(包括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方法的,成立本罪传授的对象没有限制,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被传授者是否掌握、接受了犯罪方法,以及是否利用行为人所传授的犯罪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责任形式: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将犯罪方法传授他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依然传授,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报复他人;有的是为了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有的是藐视国家法纪和敌视社会等等,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教唆犯罪是指教唆他人犯罪,故意引起他人犯罪的意图,而传授犯罪方法罪一定条件下也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那么应当如何区分教唆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呢?二者有怎样的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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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不是教唆犯罪吗,教唆犯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什么区别?

第一,传授犯罪方法罪是独立的罪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并不依传授的是何种犯罪的方法而改变;教唆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也不具有独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确定。

第二,两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体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传授的犯罪所侵害客体为转移;而教唆犯罪并无固定的客体,其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应依照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而确定,也即取决于被教唆犯罪的性质。

第三,犯罪对象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对象并不要求必须是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中的对象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构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实施犯罪一样,构成间接实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第四,两者行为内容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在行为方式上虽然没有大的区别,但在行为内容上,前者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并不要求必须使他人产生实施具体犯罪的意图;而后者则是要通过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

第五,犯罪主体上要求不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而教唆犯罪的主体则因其教唆他人实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可以是已满14周岁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龄必须是已满16周岁的人。

第六,两者的主观方面不相同。传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学会自己传授的犯罪方法,至于他人是否利用学会的犯罪方法去实行具体犯罪,则不是确定本罪罪过形式关注的基点;而教唆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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